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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知識產權案件相比其他案件來說比較特別的一種情況,無論是侵權證據保全還是財產保全,都能為案件的順利審理打好基礎。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功處理了一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案件的財產保全事項,被保全人主動提供保證金,既兼顧了判決的可執(zhí)行性,又確保了被保全人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專利紛爭,財產保全起作用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遇到了一起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某設備公司起訴另外一家公司專利侵權,兩家企業(yè)圍繞產品是否侵犯專利權存在爭議。原告認為被告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涉嫌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給其造成的損失特別大、情節(jié)惡劣,而且被告市場信譽缺乏好評,因此將被告起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同時提出了100萬元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
財產保全裁定作出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執(zhí)行局法官立刻采取行動。執(zhí)行人員在對原告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檢索時,發(fā)現其提供的被保全人的銀行賬戶余額只有1.68元,便立即聯系了承辦法官,詢問是否需要征詢申請人意見,采取網絡查控財產保全。巧合的是,正在這個時候,被保全人的代理人正在前往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途中,擬就原告在該案中未能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交涉。
該案承辦法官商建剛認為,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采取直接查封凍結手段并沒有過錯,但是此案中被保全人并未消失??紤]到被保全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等也需要合法保護,他沒有立即同意采取強制措施,而是讓執(zhí)行人員先暫緩一小會,待他和被保全人的代理人談話之后再作打算。
按照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在談話過程中,商建剛向被保全人的代理人充分告知了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的作用以及可能對其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的情況,由于需要保全的財產數額有100萬元,如果執(zhí)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程序,會對其生產經營和商業(yè)信譽產生較大影響。
此時,被保全人感到非常緊張。因為其有好幾個銀行賬戶,并且每個賬戶都對外有經濟往來,需要頻繁收取、支出款項,如果被查封或者被凍結,正常的生產經營會受到較大影響,其客戶很可能會誤認為其要倒閉,或者存心詐騙財產。
以人為本,司法舉措受好評
考慮到雙方訴求,并聽取了被保全人的代理人對財產保全的困惑和意見后,商建剛建議,被保全人以現金存入法院代管款賬戶的形式來保證訴訟的可執(zhí)行性,同時賬戶也不用被查封,公司的正常經營和商業(yè)信譽也不會受到影響。如果訴訟結束,被保全人并沒有涉及侵權等行為,則該100萬元現金將原封不動地退還給被保全人,而如果訴訟結束,其需要進行合理賠償,法院執(zhí)行局在受理原告執(zhí)行申請后也將直接從這100萬元現金中進行扣款,保證了雙方合理的訴訟權益。
被保全人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方法,他們也不想因為訴訟而影響自己正常的生產經營,當庭立即表示愿意繳納保證金,并對法官的靈活處置表示感謝。當天下午,被保全人將100萬元轉賬至法院代管款賬戶,這起保全案件得以順利執(zhí)行。
“司法實踐中,保證金多用于取保候審、司法拍賣等情況中,用在財產保全時,一般僅對申請保全人使用,叫做擔保金。財產保全中的擔保金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保證金對被保全人的使用,則非常罕見。”商建剛介紹,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可以通過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直接查封、凍結被保全人的銀行賬戶,合法合理且簡單易行,但是司法既要保障保全申請人合法權利和判決可執(zhí)行性,也要盡可能減少對被保全人生產經營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影響,充分兼顧司法公正與社會經濟利益。
信息摘自知識產權報
保全是知識產權案件相比其他案件來說比較特別的一種情況,無論是侵權證據保全還是財產保全,都能為案件的順利審理打好基礎。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功處理了一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案件的財產保全事項,被保全人主動提供保證金,既兼顧了判決的可執(zhí)行性,又確保了被保全人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專利紛爭,財產保全起作用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遇到了一起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某設備公司起訴另外一家公司專利侵權,兩家企業(yè)圍繞產品是否侵犯專利權存在爭議。原告認為被告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涉嫌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給其造成的損失特別大、情節(jié)惡劣,而且被告市場信譽缺乏好評,因此將被告起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同時提出了100萬元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
財產保全裁定作出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執(zhí)行局法官立刻采取行動。執(zhí)行人員在對原告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檢索時,發(fā)現其提供的被保全人的銀行賬戶余額只有1.68元,便立即聯系了承辦法官,詢問是否需要征詢申請人意見,采取網絡查控財產保全。巧合的是,正在這個時候,被保全人的代理人正在前往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途中,擬就原告在該案中未能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交涉。
該案承辦法官商建剛認為,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采取直接查封凍結手段并沒有過錯,但是此案中被保全人并未消失??紤]到被保全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等也需要合法保護,他沒有立即同意采取強制措施,而是讓執(zhí)行人員先暫緩一小會,待他和被保全人的代理人談話之后再作打算。
按照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在談話過程中,商建剛向被保全人的代理人充分告知了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的作用以及可能對其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的情況,由于需要保全的財產數額有100萬元,如果執(zhí)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程序,會對其生產經營和商業(yè)信譽產生較大影響。
此時,被保全人感到非常緊張。因為其有好幾個銀行賬戶,并且每個賬戶都對外有經濟往來,需要頻繁收取、支出款項,如果被查封或者被凍結,正常的生產經營會受到較大影響,其客戶很可能會誤認為其要倒閉,或者存心詐騙財產。
以人為本,司法舉措受好評
考慮到雙方訴求,并聽取了被保全人的代理人對財產保全的困惑和意見后,商建剛建議,被保全人以現金存入法院代管款賬戶的形式來保證訴訟的可執(zhí)行性,同時賬戶也不用被查封,公司的正常經營和商業(yè)信譽也不會受到影響。如果訴訟結束,被保全人并沒有涉及侵權等行為,則該100萬元現金將原封不動地退還給被保全人,而如果訴訟結束,其需要進行合理賠償,法院執(zhí)行局在受理原告執(zhí)行申請后也將直接從這100萬元現金中進行扣款,保證了雙方合理的訴訟權益。
被保全人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方法,他們也不想因為訴訟而影響自己正常的生產經營,當庭立即表示愿意繳納保證金,并對法官的靈活處置表示感謝。當天下午,被保全人將100萬元轉賬至法院代管款賬戶,這起保全案件得以順利執(zhí)行。
“司法實踐中,保證金多用于取保候審、司法拍賣等情況中,用在財產保全時,一般僅對申請保全人使用,叫做擔保金。財產保全中的擔保金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保證金對被保全人的使用,則非常罕見。”商建剛介紹,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可以通過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直接查封、凍結被保全人的銀行賬戶,合法合理且簡單易行,但是司法既要保障保全申請人合法權利和判決可執(zhí)行性,也要盡可能減少對被保全人生產經營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影響,充分兼顧司法公正與社會經濟利益。
信息摘自知識產權報